为靖安绿色崛起筑起法律屏障
——把生态检察作为推动靖安绿色崛起的重要力量
【摘 要】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县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靖安实现绿色崛起的重大课题,2016年,靖安县委、县政府提出了“绿、富、美”大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立县的理念,为靖安县“十三五”开局提供了重要遵循。本文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实际,进行分析,并针对生态检察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生态 检察机关 职能
靖安地处赣西北九岭山区,共有林地170余万亩,森林覆盖率达84.3%,各项环境质量指标在全国靠前。随着南昌九龙湖新区建设的大力推进,靖安的区位、生态优势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良好的生态环境,是靖安最亮的品牌,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更好、更快地服务县域发展,为靖安绿色崛起创造优质、高效的法治环境,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和新挑战。笔者结合靖安县检察院的实际,谈谈基层检察机关在服务县域生态发展中的实践与探索。
一、靖安县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2015年以来,靖安县检察院院共批准生态领域案件3件10人,起诉6件24人。通过办案,挽救国家重点保护植物60余株,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有:
1、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少。主要原因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薄弱,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经济效益提升的同时,存在与环境保护相冲突的情况,致使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严格执法。
2、破坏环境资源罪犯刑罚处罚较轻。由于此类犯罪量刑偏轻,涉案人员认为守法成本高、犯罪成本低,从而铤而走险实施犯罪。
3、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立案质量不高。环境执法人员缺乏刑事证据意识,加之收集、固定证据的手段有限,经验不足, 在侦查阶段普遍存在发现难、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存在因证据问题导致无法立案、逮捕及起诉,影响查处的效果。
4、“两法衔接”相关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两法衔接”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突发性强,需要多个执法单位的配合,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没有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合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的实践仍存在问题。
二、立足检察职能,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做法
1、严厉打击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保护生态资源。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过程中,与公安、林业、环保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确保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及时畅通案件快速办结“绿色通道”。通过深入农村开展“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占用河道、滥砍滥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做到快捕、快诉,对犯罪分子形成震慑。
2、立足法律监督,服务生态出实招。为保障办案环节依法有序推进,进一步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主动掌握环保案件执法情况,对生态环保案件办理中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遗漏罪行的,依法追捕追诉,确保司法公正。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之间的联动互动,推进生态环境环保相关案件信息的及时公开。
3、惩防并举,严肃查办生态职务犯罪。针对举报线索,加大自侦案件查办力度,特别是将破坏发展环境和危害民生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查办的重中之重,坚持从严从快、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为县域经济绿色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4、实施专项预防,促进生态良性发展。在注重查办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靖安县检察院更加注重源头管控,加强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协作机制建设,探索与县法制办、环保局和生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建立重大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共建机制。通过走访发案单位、召开案件警示教育会、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上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讲座、发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在探索构建生态检察工作体系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把生态检察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基层村镇,在每个乡镇建立乡镇检察预防工作站,实行“一月一访”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发生。
5、积极参与对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结合对生态环境建设领域案件的查办,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专项治理,对工作中发现的环保监管领域制度不健全问题,积极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努力促进监管制度完善。认真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案件风险排查研判,理性分析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企业效益与环境代价、企业利益与群众利益的矛盾,及时处理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把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人和自然和谐相处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
三、基层检察机关服务绿色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责任重大,基层检察机关任重道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内对外的协作配合。
1、倡导以“树”为荣的法制理念,牢固树立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意识。
一是开展专项宣传行动。检察机关就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宣传和引导群众了解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相关问题,通过以案说法、发放宣传资料,文书公开、定期公布典型生态环境资源案例等形式,进行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
二是建设生态环境法治文化。充分利用检务公开平台和两微一端,畅通公众参与举报、揭发环境资源犯罪的渠道,提高基层群众及全社会的法制、环保意识,鼓励和提高群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热情。深入林区,对一些木竹加工、苗木基地等企业业主讲解有关法律,以案说法,使这些个体业主明白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远大于其犯罪成本,形成环境法治观、生态文明观和可持续发展观,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三是树立靖安“生态检察”品牌。结合自身优势,有侧重地突出重点,抓好典型,围绕生态立县工作,把查办和预防危害县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犯罪确立为检察业务工作品牌,集中力量及时查办督办,形成影响力,把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张“名片”打造好,树立生态环保检察工作的权威和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执法办案环境。
2、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为县域绿色崛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建立专门监督机构。建议在检察机关成立专门负责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监督机构,加大办理危害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案件、涉及危害环境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对危害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等,将环境资源保护纳入法治轨道。
二是开展公益诉讼和督促支持起诉。由于环境损害具有长期性、潜伏性、不易逆转性,损害结果一旦发生可对环境造成极大损害。危害环境资源作为侵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诉讼保护公共利益介入环境诉讼,在环境保护领域行使法律监督权。
3、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
一是健全“两法衔接”机制,建立执法部门配合联动机制。与环保、国土、农业、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商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在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及时向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结合案例以案释法,提高有关人员执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
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要充分发挥好检察机关侦、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紧密配合,及时查办危害生态环境资源职务犯罪案件。
三是加强检察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业化队伍建设。针对当前基层检察院人员紧缺以及检察官生态环境司法能力普遍不足的现实情况,可以从现有的人员中选派一批法律业务素质高的检察官培训学习生态环境专业知识,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能力。也可以聘请环境法律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来充实检察官队伍,或者担任专业顾问、人民监督员等,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