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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时间:2016-06-28  作者:陈梦  新闻来源:  【字号: |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以未成年人保护为视角

 

【内容摘要】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适用缓刑制度收效不明显的背景下,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运而生。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有效处理了很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辟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新方向。然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仍存在很多不足。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有必要从放宽适用条件、明确决定程序、丰富帮扶考察主体和细化法律规定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条件 决定程序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适用缓刑制度收效低,无法应对世界四大公害之一的未成年犯罪的状况下,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运而生。当今世界诉讼法发展的一大潮流即为起诉便宜主义[],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迎合了这一潮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制度的窘境,开辟了我国司法部门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的新方向。然而,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仍处于萌芽阶段,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皆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将以适用缓刑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同为切入点,对比两个制度的优劣,以及对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做出思考。

一、缓刑制度所存在的缺陷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并起到一定作用。缓刑的意义集中体现在以下三点:避免未成年犯面临监禁刑罚带来的交叉感染;未成年犯可以避免因短期自由刑而与社会脱节,这契合了恢复正义论的理念;缓刑制度减少司法资源的运用。缓刑未成年犯在社会上接受监管和改造,基本不需动用司法资源,缓解了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局面。这一看似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一种人性化执法,但效果不尽人意,未成年人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

(一)缓刑的监管力度欠缺

未成年人在缓刑期内频繁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监管不力。缓刑犯的监督机制不严格,监督机关和缓刑的适用条件都很模糊[]。加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未成年人犯罪中,流动人口的犯罪也较为突出。这也加剧了对被判缓刑的流动人口的考察压力。加之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考察机关,充当缓刑考察机关的公安机关工作难度大,在考验期间对缓刑犯的实际监督容易缺位,客观上造成社会公众“缓刑等于无刑罚”的认识,也使得缓刑制度的应用价值大打折扣。由于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没有经历实质性处罚,也很少在考验期间受到考察机关的考察,很难感受到足够的司法威慑。

(二)未成年人在诉讼期内被“交叉感染”

在法院判决作出之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集中关押在看守所。而一些地方没有专门的少年犯看守所,当案子比较多的时候就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一起。这样做的后果,造成在缓刑判决作出之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中“交叉感染”。他们的犯罪人格变得稳定,犯罪技能提高,反侦查能力提升,对社会有着更大的危险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复归更多是强调犯罪人接受刑罚刑期届满,假释、缓刑届满后回归社会的状态恢复到犯罪人犯罪以前的正常状态。但在目前的缓刑执行机制下,犯罪人既感受不到法律的威慑力,又容易在诉讼期内被“交叉感染”。不但恢复不到犯罪人以前的正常状态,可能还会变得更糟糕。

(三)不利于服刑人员的人生发展

缓刑是建立在犯罪的前提上,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因此,被判处缓刑的人是有犯罪记录的。我国没有消灭前科制度,社会对有犯罪记录的人会普遍歧视[]。犯罪记录给经改造释放后的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就业、婚姻和人际交往带来很大的阻碍作用。许多被释放的犯人复归社会仍然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在这种歧视的目光下,一些人会选择“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消极观念。这样自然导致再犯罪率升高,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恢复正义理论认为,犯罪破坏了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这三者正常的利益关系。刑事制度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新的平衡。而缓刑制度之所以在未成年人问题上不能很好奏效,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缓刑制度没有为这三者建立起动态平衡[]。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出台之前,犯了轻罪的未成年人通常被判处缓刑,其中大多数在缓刑期间或缓刑届满后频繁犯罪。因此,缓刑制度的适用反而加剧了社会、加害人、被害人三者关系的扭曲,要重建被破坏掉的平衡,就应当在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三者中寻找动态平衡。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缓刑制度的补充与发展

缓刑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千丝万缕的关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缓刑的延伸。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在大量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缓刑回归社会再犯罪率高的状况下,经过地方司法机关多番试点效果明显良好,最终于2012 3 14 日,被写进我国刑事诉讼法。这一制度与缓刑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也正因如此,使其具有了缓刑所不具备的优势。

(一)“事前”的前科消灭制度的运用

法律上所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指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群体。毫无疑问,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越早消灭前科对其越有利。这是缓刑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大的区别。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人格在12 18 岁初步形成,到18 25 岁进入稳定期。人的生理发育情况也是在12 18 岁发育完成。而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和人格不稳定是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正式确立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他们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被审判有罪并记有犯罪记录。这给他们的生活、就业、择偶等方面带来很大的阻碍。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制度后,除了要按照法律规定接受一定期限、所附条件的考验外,基本可以像以前一样正常的学习与生活。未成年人无需背负犯罪记录的包袱,心理压力大大减少,这对未成年人尽快恢复其在犯罪前的正常生活状态,重建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三者的平衡关系有重要的意义。

(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缓刑由法院审理后作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由检察机关作出。无疑,这一制度安排意味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着更高的司法效率。从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来看,被害人的诉讼请求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往往要经过较长的期限。在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框架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犯轻微罪后,不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原谅。据调查,我国的轻微刑事犯罪和低龄化犯罪占很大比例,依照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酌定不予起诉,这必将大大提升我国相关司法部门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更有效的监管约束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在考验期间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管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此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对检察院酌定是否起诉有监督的权利。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提出申诉。这项规定有效地限制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的滥用,有利于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保障了社会的正常利益。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对保护未成年人,缓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不可否认,作为首次写进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在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存在需要改进之处。

(一)适用条件过于严苛,操作性不强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要求必须是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里的“一年有期徒刑”,是法院经审查综合各种情节做出的“宣判刑”还是“法定刑”?如果是“法定刑”,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极个别罪名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因此,可以推测,这里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是指法院的“宣判刑”。但在实践中,宣判“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仍不多见,适用的空间有限。因此,将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改为法律规定的“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则更为妥当,能够起到适当拓宽对未成年人保护范围的作用。

(二)决定程序不明确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条件主要有两个:第一,事先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若公安机关、被害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申请复议、复核和申诉;第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在上述两个程序条件中,都未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动申请附条件不诉讼的权利。换句话说,法律将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了检察机关。但是,在刑诉法中又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决定是否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程序。这样一来,各地检察机关可能存在决定程序不统一,决定过程缺少公开透明,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质疑决定的情况出现。这无疑会损害司法的威信,也不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统一决定程序和条件。

(三)考察机关单一

新刑诉法中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执行程序,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内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采取的形式实质就是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放在社会中来考验,使其清楚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伤害以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促使自己真诚悔罪,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修复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伤害,积极寻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重新接纳,切身体验承担责任的感觉[]。然而,如同公安机关作为缓刑的单一考察机关难以完全发挥功效,仅凭检察院一家机构进行考察,其对未成年犯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增加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后续保护措施,如社区矫正、家长管教教育、帮教等。并将后续保护措施作为执行程序的一部分。

(四)应更充分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设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初衷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作出了整体的制度设计,还应做出更为细化的规定以更加充分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首先,应在逮捕前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而言,是在被逮捕前还是在逮捕一定期限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决定是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关押一定期限后,那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关押期间容易被其他罪犯“感染”,再犯罪的概率较高,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身和社会整体而言,均是有害的。因此,检察机关应和公安机关合作,力争在正式逮捕前做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感染”。其次,要对刑期的计算做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有法律规定的撤销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在撤销不起诉决定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前被羁押的期限应当如数折抵刑期。新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规定羁押期限折抵刑期,但从缓刑被撤销后先前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的规定可以延伸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样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使其尽早服刑完毕,尽快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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