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问题浅析
——以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案件为研究范本
【内容摘要】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当前,扶贫开发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大量项目、资金流入扶贫领域,加强监督势在必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较为突出,打击犯罪同时,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尤为重要。
【关键词】扶贫领域 职务犯罪 预防
一、该院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该院共立案侦查辖区范围内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件15人;其中贪污案件4件11人,贿赂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1件3人。除1件1人尚未判决外,其余5件14人均由人民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发展态势看,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随着国家扶贫政策的出台,以及扶贫力度的加大,大量的资金、项目流入农村,县直负责扶贫资金、项目审批部门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数量呈现高发态势,屡禁不止。近三年多来,该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均涉及扶贫项目。2013年该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3件8人,2014年查办1件3人,2015年查办2件4人,村委会成员犯罪占90%。职务犯罪高发,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2、从犯罪形态看,集体化、团伙犯罪突出,且作案手段多样化。过去个体作案较多,近年来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对扶贫项目的落实情况受到了更为严格的监督、约束,为了降低犯罪成本,共同犯罪的比例大大提升,群体腐败现象突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逐渐系统化、区域化、集团化。在案件办理中,窝案、串案现象十分常见。同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的增强,犯罪主体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日益呈现复杂化、隐蔽化和智能化的特点。诸如有的基层干部以私设“小金库”的方式和“跑项目”的名义侵占、挥霍本单位扶贫资金;或互相勾结、以公务需要为由将扶贫资金当做奖金福利发放。
3、从涉案主体看,级别低、学历低、年龄大等特点。一是从涉案人员级别分布情况来看,案件主要发生在科级以下干部。该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科级仅2人,科级以下人员为13人。二是从涉案人员主体分布情况来看,案件涉案主体主要是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其中高中以下低学历人员职务犯罪尤为突出。所查办涉案人员中小学文化4人、初中文化4人、高中文化6人,本科文化1人。三是从涉案人员年龄分布情况来看,案件涉案主体年龄段主要集中在45-60岁之间,有11人。
4、从犯罪后果看,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基层稳定。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为县直机关、乡镇、村委会工作人员,其直接担负着贯彻落实国家扶贫开发政策的职责,与群众接触密切,一旦其犯罪行径被揭穿,不仅造成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不信任,还会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极易引发群众上访,甚至出现集体访、越级访事件,社会危害性较大。
三、当前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1、在思想上部分基层领导干部的价值观扭曲
由于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不可否认,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导致部分基层的干部形成了极端的利已主义人生观,想着一上位,必须要抓紧时间捞一把,否则,若干年后一换届就没有机会了,这样,扭曲的价值观会促使这些基层干部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尤其是近年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党和政府投入的资金、项目更多,涉及扶贫搬迁、危房改造、农村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社会保障各领域,上述所有资金必经县直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成员之手,个别干部想方设法将资金占为己有。[①]
2、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
当前基层尤其是村一级干部的整体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在村一级干部中,相当一部分文化素质低下,加上社会风气的影响,直接导致政治觉悟的低下,法制观念极其淡薄,而且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由于整体农村基层干部自身素质不高,文化层次较低,大多文化程度停滞在小学、中学文化程度,更不用说高等专业学历了。
由于基层干部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因此大部分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尤其是部分村干部,尽管也认识到贪污受贿的违法性,但在工作中,有的干部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这是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甚至有些基层干部受封建宗法观念影响,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敢怒不敢言,一定程度助长了长期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
3、基层尤其是村一级的财务制度不严,乱收乱支严重
目前,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白条子入账、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财务管理无透明度,财务制度流于形式。首先,有的村基本上没有经费收支审批制度,基层组织人员人人管钱管物,个个自批自报。有的村对财务实行家长制管理,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有的村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村干部乱花钱,为滋生腐败创造了温床。其次,有关部门对农村账目审查仅局限于年终象征性对账,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农村基层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在财务公开上都流于形式主义。扶贫资金到位后,群众也不了解,让基层管理人员有机可乘。
4、由于基层管理不到位,对基层的干部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督
在现行体制下,镇、村都是相对独立的一级机构,尤其是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机构,镇、村领导常常集领导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对其监督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而财务人员的监督制约早已流于形式,这种情况在村委会尤其存在。而且,目前在很多地方群众的监督也是停留在表面,即使一些群众想举报或进行监督,但由于目前在农村宗族势力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取代了党的机构,群众监督举报要冒受到打击报复的风险。而部分基层干部就倚仗家族或宗族的势力无所顾忌,使得群众不敢、不愿监督,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举报,不愿或不敢控告,宁愿私下解决,基层一些干部正是利用群众的这些弱点,肆意妄为、有恃无恐地进行违法活动。
四、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防控对策和建议
由于基层干部工作面向基层,扶贫工作直接与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违法犯罪触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百姓深恶痛绝,其违法违法犯罪行为还会诱发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尤其在涉及到农村的土地征用和开发、危房改造、村容村貌整治、社保保障扶贫等,是当前影响基层尤其是农村稳定的最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及守法意识
当前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要强化法制宣传工作。针对农村干部素质偏低,农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要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普通的形式是以乡镇为单位举办法制教育培训班,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此种形式容易走形式主义,因此,需要创新宣传模式,例如,可以以反面教育的形式,挑选出有代表性的本地侵占扶贫款项的违法案例对基层干部进行警示教育。或者,让基层的干部参加对农村犯罪干部的庭审活动,进行现场警示教育,以收到震慑教育的效果。要把法制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并建立法制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以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及守法意识,让法制宣传落到实处。
2、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法律权威和震慑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大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惩防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值得我们思索?这里首先要注意纠正和克服案值小、案情小,查处的官太小,出不了成绩的嫌小思想。不能因为农村财务管理不规范,使侦查难度加大,比较繁琐,就不愿积极侦查,更不能因农村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而不积极办案。现实中,县直机关、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确实很普遍,也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愤恨不满,举报也较多,但是群众举报的内容却很少能帮助有关部门提供有价值,有意义的线索和帮助。因此,要切实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法律权威。[②]
3、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预防犯罪
打击职务犯罪不是根本,最终还是要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健全资金、财务、人事和检查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要认真总结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深入剖析原因,推动建立和完善防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③]
2016年2月,最高检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部署开展为期五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这是大好时机,对全国打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一次深入、全面的部署,行之有效。
打击犯罪不是最终目的,消除腐败预防犯罪,为群众真正脱贫致富服务才是根本。为此,充分发挥各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把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防火墙”砌到基层、砌到农村,把预防的领域进一步延伸到农村,为打赢扶贫攻坚战,为党和政府的农村扶贫工作保驾护航,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不断推进扶贫开发工作顺利进行。
[①] 蓝克:《关于危房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的调研报告——以广西N市S县为样本》,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②] 王雷:《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之浅见》,《法制与社会》2016年5(中)。
[③] 邹先容:《蔡甸区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及对策分析》,《法制博览》2015年11(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