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刑事政策
【摘要】对犯罪问题的剖析,可以清楚认识到犯罪发展态势与刑事政策调整之间的逻辑关系,促使刑事政策趋于科学性、合理性,对刑事政策理论的研究,可以准确认识到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作用关系,促使刑法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对于刑事政策的制定,一定将犯罪这个刑事司法的核心作为前提和基础,根据刑法在防控犯罪过程中的成效,制定出合理的、科学的、人本的犯罪政策。
【关键词】犯罪;刑事政策;关系;防控
当犯罪的风险成为侵害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与可能时,必将引起公众对社会管控能力的质询,追问国家预防和惩治犯罪的能力。而国家对犯罪打击最直接、最有效、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发动手中的刑罚权,刑罚权的收缩与伸张受到犯罪圈大小的制约,最终受制于刑事政策。为此,对犯罪风险的规制能否收到良好的效果,刑罚权的适用是否恰到好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
一、刑事政策概念界定
迪尔凯姆曾说:“科学证明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条件,是将研究的事物加以证明的定义,以确定自己所研究的到底是什么事物,同时,也让别人能够明白自己在研究什么。”[1]为此必须首先明白何为“刑事政策”?
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2]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原则的总和。”[3]法国刑法学家马克?安塞尔提出,“刑事政策是由社会,实际上也就是国家机器认定法律所要惩罚、保护“高尚公民”时所作的选择,是社会有组织的对犯罪的果断反应。”[4]法国戴尔马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和实践。”[5]英国学者指出:“刑事政策是一个刑事司法的全方位的过程,涉及到刑事司法的所有环节,关涉刑事司法的一切因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再者就是对犯罪所采取的一切斗争形式,总之刑事政策涉及预防犯罪的方方面面,其范围远远超出了刑罚与刑事司法问题,它涵盖了社会针对犯罪现象所作出的全部特定性反应内容。”[6]美国犯罪学研究中提到,“在了解犯罪原因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预防及控制犯罪和社会失序的对策,其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和社会失序对策牵涉到范围很广,包含具有直接以强制力预防犯罪以及间接的与预防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在内。”[7]我国刑法学家高铭暄认为,“刑事政策是刑法同犯罪作斗争系统方法和原则,是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灵魂。”[8]曲新久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原则和系统方法的总和。”[9]可以看出来,这些学者逐渐意识到社会综合防控和多元治理手段纳入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开始注重社会防控综合体系的把握,又注重对刑法的系统的指导和修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即多元化的刑事政策,是一个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防卫资源和国家防控资源,对犯罪能够进行合理有效控制和管理的战略布局、艺术智慧的综合系统整体。
二、刑事政策现状总结
从费尔巴哈到戴尔马斯——马蒂,从德法到英美再到中国对刑事政策的认识经历了由古典刑事主义学派到刑事实证学派再到刑事新古典主义学派的发展阶段,从意志自由的惩罚行为论到惩罚行为人主义,由报应刑转化为预防刑再到报应刑与功利刑相结合,由惩罚转化为特殊预防到一般预防再到惩罚与预防相结合,由注重刑罚的威慑效果到矫正效果再到威慑与矫正相结合,由单一国家为本位的防控模式向国家与社会双本位管理模式再到社会和国家防控模式转变。这些发展变化始终以犯罪为中核,以犯罪发展态势为基础,适应和调整着犯罪圈的大小,调控着刑罚权的张弛。为此,从刑事政策本体角度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犯罪率的急剧升高,使得国家不能单独完成对犯罪的调控,必须把公民社会纳入到防控主体的序列,因此在防控主体上由单一的国家本位向国家与社会双本位转型。从刑事政策的认识论角度分析,围绕犯罪本身进行概念分析,注重在把握犯罪本质、犯罪规律基础之上,提出应对措施,并且认识到犯罪作为正常的社会现象不能被消灭只能被控制,从而缓和了国家与犯罪的对抗情绪。从刑事政策的目的论角度说明,将惩罚转化为预防与惩罚相结合,更加注重预防的作用。所以,无论是注重报应刑的正义性,还是倾向预防刑的功利主义,最后又反思功利刑的弊端而回归报应刑的正义上,这些价值内涵都时时刻刻贯穿在刑事政策的思想中,为刑事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正当性。可以肯定,在国家和社会有组织的反犯罪斗争中,刑罚及其范畴的特殊性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找到了新的空间、灵感源泉和解释指南。刑罚如今处在一个叫做‘刑事政策’的更广泛、更为开放的整体的核心”。[10]然而,无论刑事政策再怎么在收紧与放宽,刑罚再怎么收缩与膨胀,刑事政策与刑罚再怎么掣肘制约,都离不开犯罪这个大前提,犯罪作为刑事司法的核心,影响着刑事司法的每个环节。犯罪的兴奋期(犯罪圈大)与平和期(犯罪圈小)决定了刑事政策地变动,犯罪的兴奋期导致刑事政策的力度不断收紧,表现为刑罚的严厉和刑法网的严密,犯罪的刑罚化和犯罪化较为突出。犯罪的平和期刑事政策的力度相对松弛,体现为刑罚相对宽松和刑法网较为疏缓,犯罪的非刑罚化和非犯罪化相对缓和。[11]可见,刑事政策随着犯罪的变化而变化,犯罪是先因,刑事政策是结果,犯罪的规律性变化引起刑事政策的阶段性调整,犯罪与刑事政策之间就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关系。
三、刑事政策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刑事政策的走向应该是在刑法调控范围的适度化(应当由其他规范进行调整的,刑法尽可能不要介入)与刑法调控力度的适度化(摒弃重刑主义,行刑领域应贯彻行刑个别化和处遇社会化的原则)的基础上,将社会国家政策与社会政策纳入到刑事政策考虑的范畴。
(一)在指导思想上,应当确立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刑罚化和非刑罚化
1、犯罪化意味着刑事法网的扩张,是刑事政策应对社会发展而导致犯罪变动的措施,其表现为两种路径,一是,保持社会免收新型犯罪的侵害;二是,确认新的权利并加以维护。以上出于对新型犯罪的调整和人权的保障在刑事政策上作出犯罪化的调整。实质的犯罪经过犯罪化之后,方能成为刑事司法对象,因此,犯罪化是犯罪对策的出发点。实质的犯罪,无论该行为有多大社会危害,都不能成为刑事司法的调整对象。因此,为将某种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整体系之中,必须将其犯罪化。[12]
2、非犯罪化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立场的在刑事政策上的反应,对于一些轻刑犯罪,时效犯罪,有伤风化犯罪等由于其具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或者不具有犯罪的实质特征,或者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调整而予以非犯罪化,以便收缩犯罪的范围。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纠正基于国家的强烈处罚要求的过剩犯罪倾向,立足于谦抑主义立场,设置适当的犯罪。[13]
3、刑罚化是在量刑程度上更多的采用实刑和重刑,适用较高的幅度刑上限,较少缓刑、假释、管制刑的适用。其是重刑主义的体现,但也体现了对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的零容忍度。
4、非刑罚化用刑罚之外的制裁代替刑罚,进行科处的见解,以缓和刑罚为前提,用其他的非刑罚制裁的手段代替原来刑罚,或缓和刑罚的见解。[14]上述刑事政策思想的确立正好对接我国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和严的精神内涵。
(二)在社会防控体系上,由单一国家本位模式向国家和社会双本位模式转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转型,法治社会的初步显现,公民社会的兴起,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希望主动积极参与社会的事物管理,从而反向倒逼国家将部分监护职能让渡给公民社会,由公民社会对社会防控承担其部分责任。因此必须转换社会治理模式,调整犯罪控制模式,让国家与社会联手,将犯罪防控的主体由以传统国家为主导的模式转换为现代以“国家?社会”为主导的双本位模式。[15]这样一来,国家将部分权力(主要指刑罚权和刑事司法权)下放给公民,由公民社会承担部分的社会防控责任。
(三)在手段策论上,必须摒弃“刑法万能主义”,采取多元化的治理手段。
1、部门刑法的立法出台。行政刑法、经济刑法的立法,以及其他部门刑法的立法,通过多部门法来调整犯罪。部门刑法的灵活性,可以随时进行修正,弥补刑法滞后性的缺陷,可以有效规制犯罪。
2、刑罚的替代措施,即监禁刑被行为刑,也称修复刑代替。从生态恢复上考虑,如果破坏环境涉及到犯罪,或者犯了毁坏林木罪,可以判处修复环境或者去植树、护树等行为来代替监禁刑,这样有利于环境的恢复和保护。从价值层面分析,监禁刑的成本比行为刑的成本高,判处监禁刑需要看押成本,最重要的一点是判处监禁刑后被破坏的法益怎么得到恢复,监禁刑的执行代替了其他行为的责任,即使说会有罚金刑作为一种后补,但是其微弱之处,根本不足以促进法益修复。因此,如果这样的案件频发的话,可建议采取这样的刑罚替代措施,毕竟在价值权衡的角度下,采取这样的替代措施要比采取监禁刑带来的价值大很多,而且也使的行为从心理上认识到罪有应得,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
(四)政策上,刑事政策要与其他政策相联系。
刑事政策必须跳出刑事司法的维度,在刑事司法之上论及防控策略,将社会化的防卫措施和国家政策纳入到防控体系中,从而在最广发的范围内进行犯罪预防和控制。
1、刑事政策的制定要考虑经济政策,尤其是福利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福利政策可以使得那些底层人获得照顾,获得最低限度的保障,不至于因为物质缺乏而去犯罪;税收政策和财政政策可以有效缩小贫富差距,使得不公平的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因为政策杠杆的倾斜而获得相对公平。因此,刑事政策的制定如果考虑分配政策上采取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16]可以消除制度非正义性滋生的犯罪,有效发挥刑法的谦抑性价值。
2、刑事政策应当参考政治政策,尤其是制度建构、法律制定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贯彻到制度设计和法律之中,可以有效消除制度非正义性带来的犯罪问题。
3、刑事政策应当考虑文化政策,引导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稀释犯罪亚文化带来的副作用,从而消除犯罪亚文化带来的影响。
以上对刑事政策完善的建议并没有超出刑事政策概念的位阶,没有有意扩充覆盖防控的范围,还是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内谈论概念的价值和观念,一切的完善举措都是围绕犯罪这个中核进行。
小结
刑事政策理论的研究对刑事司法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刑事政策受到犯罪这个大前提的影响,犯罪的走向决定了刑事政策的布局,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高于对犯罪的反应。犯罪源于社会生活,导致刑事政策的调整必须根植于实践生活,只不过刑事政策在指导刑法,有效组织对犯罪作出合理反应的过程中具有了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1][法]迪尔凯姆.社会科学方法的准则[M].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9:28.
[2][4][法]马克?安塞尔.新刑法理论[M].卢建平译,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19,19.
[3][9]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5,68.
[5][10][15][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卢建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30,30.
[6]谢望原.论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J].中国法学,2009(3):107.
[7]许福生.刑事政策学[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5.
[11][14]陈兴良.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刑事政策[J].法学研究,2004(5):1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