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检察典型案例
一、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村民郑某(甲)和郑某(乙)以及蔡某非法采伐二棵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南方红豆杉树自用,制作成五块南方红豆杉树板材,并运到家中藏匿。
2016年1月21日,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上,三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表示认可,当庭承认犯罪事实。三名被告人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0元至15000元不等。
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
2104年1月21日,项某携带一把铳、一电瓶灯,漆某携带一电瓶灯等工具,在桃源水库附近猎捕到三只“野鸡”,经鉴定,二人所猎捕的野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项某携带的铳于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1月一直藏于家中,经鉴定,项某持有的铳系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2014年4月23日,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项某和漆某二人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项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在法庭上,二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最终,项某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漆某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三、滥伐林木案
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龚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在璪都镇“老虎山”山场砍伐杉树出售。十一天内共砍伐杉树862棵,立木蓄积达到170.863立方米。
2016年9月28日,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龚某虽然是砍伐自己所有的杉树,但其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且砍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庭判决被告人龚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闵某和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工人、购买挖掘机等设备在仁首镇张家组“陈家垅”、“横家头”山场进行平整场地、安装采石设备、修路、剥取表土探矿等施工作业,致使林地被非法占用并毁坏。经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64.4亩(42938平方米),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经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26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闵某、杨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五、非法采伐、运输、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5年2月7日,刘某(甲)伙同张某(在逃)在罗湾水库“大路垅”山场非法砍伐他人所有杉树17棵,经鉴定,被盗伐的17棵杉树立木积蓄为2.85立方米。同年6月15日,刘某(甲)和刘某(乙)盗伐红豆杉并制作成3根原木,由胡某雇请邹某三人搬运下山。后刘某(甲)、刘某(乙)及胡某在樟树市将其出售给被告人任某。所得赃款由刘某等7人分得。

2015年9月29日,经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和非法采伐、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刘某(乙)、胡某、任某以非法采伐、运输、出售、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000元至1000元不等。对搬运并分赃的邹某等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