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衔接监督?谨防“转刑”忽略“强戒”
时间:2019-07-07 作者:魏传治 来源:检察日报
强制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转为刑事诉讼程序,本应是很正常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少数人利用“转刑”来逃避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这种“以刑代戒”的行为需引起足够重视。
强制隔离戒毒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缺乏有机衔接与监督是造成此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发现涉嫌其他刑事犯罪,需要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根据相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但在司法实践中,强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强戒,牵涉到法院、强制隔离戒毒所、侦查机关、看守所(监狱)等部门,由于缺乏相关信息通报机制,工作衔接不健全,强戒人员的剩余强戒期限往往得不到继续执行。而检察机关有时对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很难发现,为此,笔者认为,对强戒人员“转刑”监督有如下建议:
一是要加强检察监督。通过向公安、强戒所、看守所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有关办案机关做好“衔接”工作;并通过适时开展对强戒人员“转刑”案件专项检察,督促强戒人员剩余强戒期限执行完毕。特别是督促公安机关对办理的强制戒毒人员犯罪案件进行梳理排查,对刑满释放后没有继续执行强制戒毒的,应尽快协调有关部门继续执行强制戒毒。对正在执行刑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犯罪案件进行梳理排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罚执行完毕与继续执行强制戒毒的无缝衔接,确保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继续执行。
二是要加强工作衔接。规范登记程序,建立相关台账,即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刑事案件侦查机关、监管或羁押场所分别建立“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强制戒毒人员台账”,安排专人负责。
三是要严把量刑幅度。严格区别强戒人员与其他一般人员的自首量刑幅度,结合其一贯的社会表现、前科劣迹、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自首从轻处罚幅度,最大程度引导强戒人员消除“转刑”缩短强戒期限的心理,从根本上打消其借助“转刑”逃避继续执行剩余强戒期限的念头。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